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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作者: 审核: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13 浏览次数: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粤电大工〔2008〕9号,2008年10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行我校校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工作,实现有效的内部监督,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务公开是将学校的重大决策、涉及校务管理、教职工切身利益和领导干部廉政情况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开,促进科学决策,密切干群关系,加强民主监督,推动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管理制度。它的要害是公开,关键是真实,实质是监督,根本目的是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三条 校务公开应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实施校务公开要与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和监督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与公开形式的多样性相结合。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校务公开的内容着重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重点、教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学校工作中的难点、廉政建设的关键点进行。凡是与学校管理密切相关和直接涉及学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外,都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校务公开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学校办学思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重大改革方案、分配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其它重要事项。

(二)干部人事工作方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程序和结果;人事工作中岗位聘用、人员调整、岗位津贴发放办法、职称评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出国进修访问、教职工奖惩、计划生育、学术(学科)带头人的选拔等方面的标准、制度和结果;

(三)教学方面:教学计划安排、专业及课程设置;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教学工作管理办法和相关情况;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等。

(四)科研方面: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

(五)财务方面: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学校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

(六)后勤基建方面: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招投标、竣工工程验收及决算审计结果;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重要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标准;教职工过渡性住房分配的条件和办法;与教职工密切相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等。

(七)设备采购方面:学校重大经济合同及大宗物资采购论证、招投标的情况及结果等。

(八)学生工作方面:学生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各类学生的招收、录取情况;奖学金的评定,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学杂费的减免;勤工助学和毕业生就业信息的发布;学生入党入团、评先评优、违纪违规学生处理的条件、办法和结果等。

(九)招生、收费方面: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批准文号等。

(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由校长报告学校工作和发展计划,有关部门报告教职工关心的有关情况。教代会休会期间,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会履行教代会职责。

第七条 各种会议形式。建立和完善党委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教学例会等,定期研究和通报情况。学校的重大决策和事项,经会议讨论决定后通过一定形式公开。通过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座谈会、民主党派人士及党外人士座谈会、离退休人员情况通报会和学生大会等形式公开校务。

第八条 各种公文形式。通过各种文件、公告、通报、通知、公示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开校务。

第九条 视听传播媒体。充分利用校报、校园网、广播、宣传资料和办事手册等形式公开校务。

第十条 校务公开栏和意见箱。通过设立校务公开公告栏、意见箱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开、通报有关校务公开的内容,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学校校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和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校校长、党委副书记担任,党办校办、组织人事处、纪委办(监察处)、工会、教务处、财务处、总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一协调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

第五章 校务公开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校务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是校务公开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重要保证。成立由工会、教代会、纪检监察部门、民主党派人士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向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定期开展校务公开工作评议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给予严肃处理,甚至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的;故意不真实公开校务或在校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校务公开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与之有抵触的,以此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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