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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审核: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13 浏览次数:

(粤电大党〔201122号,2011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教职工的参与和支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工作。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要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系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机关处(室)、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会或廉政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至少为学校党员干部或师生员工上一次廉政教育课。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加强对分管系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机关处(室)、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做到抓班子、带队伍、正风气。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

第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组织党员干部、教职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核心,组织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和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

三、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和落实学校党委办公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保证学校各项重大决策科学、民主,并确保决策的贯彻落实。

四、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五、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和监督。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学校任用干部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要定期调整,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部门负责人要定期轮岗交流。建立和完善党委会讨论任用干部前书面征求学校纪委意见的制度。

六、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财务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落实学校经济责任制。实施财务公开,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各类资金的管理,坚决禁止“小金库”。加强学校财务审计工作,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

七、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科学合理地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勤俭办学的精神,控制建设成本。坚持工程项目集体决策制度和按规定报批制度,新上项目或项目内容的重大变更必须经集体决策。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项目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大力推行重大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开展对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八、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分离工作机制。统一组织采购工作,坚持公开透明,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防治商业贿赂。开展项目采购审计,加强物资设备等使用、报废等环节的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九、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实行科研经费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科研经费预算及使用过程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加强对重大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推进招生录取“阳光工程”。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招生录取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重视开展学校的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加强对关键部门、大额资金使用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

十二、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洁自律,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好队伍,树好风气,做好勤政廉政表率。

第七条 学校纪委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纪委书记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第八条 学校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抓好任务分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推动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四、加强对学校各类权力规范运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协助学校党委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中层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受理信访举报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各系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机关各处(室)、校直属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系党政领导班子对本系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系党政“一把手”、机关各处(室)、校直属各单位“一把手”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的领导班子及成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或其它副手要积极协助“一把手”将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条 各系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机关各处(室)、校直属各单位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年度计划,与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二、重视抓好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岗位廉洁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教职工的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事,依法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控,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四、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和落实本部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证本部门重大决策科学、民主,并确保各项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

五、定期检查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严格遵守校务公开、系务公开、党务公开的各项规定。确保办事规章、程序、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六、严格执行学校经济责任制规定。对本部门经济决策、运行、安全及效益负责,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及其它财产的完整、安全和效益负责。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杜绝隐瞒各种收入,禁止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乱发钱物、公款私存和铺张浪费等违纪行为。带头并督促本部门人员严格执行不准收受非正常的、影响正常公务的“红包”、“提成”、“劳务费”、“慰问费”以及礼物、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有关规定。

七、坚持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处(室)、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每年开展一次民主生活会制度。会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做好充分准备。会上要联系思想实际述职述廉,班子成员间相互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要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工作。

八、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对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或违纪违法情况要及时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认真调查处理和协助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九、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廉洁自律,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好队伍,树好风气,做好勤政廉政表率。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原则上与学校年度考核、年终总结工作相结合,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采取部门自查自评和学校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部门按照责任内容及当年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学校组织检查考核。学校组织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量化考核方案》。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入部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部门教职工中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要结合实际,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动员广大群众有序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由上级部门实施检查考核和追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需要给予协助。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系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机关各处(室)、校直属各单位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党委、行政及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等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各系党政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处(室)、校直属各单位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系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机关各处(室)、校直属各单位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各系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机关各处(室)、校直属各单位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各系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机关各处(室)、校直属各单位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办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授权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粤电大党〔2007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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