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财务内部控制规定

作者: 审核: 编辑:林妍岑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

粤开大财〔2017〕16号

 

 

关于印发《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财务内部控制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财务内部控制规定》,请遵照执行。

 

 

 

广东开放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20171227

 

 

 

广东开放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财务内部控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财务活动合法合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包括:货币资金控制、收费票据控制、预决算控制、收入支出控制、财务档案控制。

 

第二章 货币资金控制

第三条 财务处必须根据业务范围大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配备相应数量的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资金管理岗位要互相牵制,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对账、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等其他财务工作。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结算等相关规定。货币资金要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六条 出纳人员每月必须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查明未达账项的原因,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空白银行票据,并设立银行票据登记薄,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

第八条 财务印鉴应由专人保管,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第九条 出纳等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办理汇款等业务,金额达到两万元的,以及到本部之外校区收费报账等业务,学校后勤部门应派车接送,超过五万元的,学校应同时派保安人员护送,确保资金、票据及人员安全。

第十条 严格执行货币资金查库制度。由会计科长牵头,指定非出纳人员对库存现金、支票及保险柜中全部物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无白条抵库,无挪用公款,无账外资金。

第十一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各单位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网上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须设置两个岗位,一个岗位负责录入,另一个岗位负责复核、发送。录入人员和复核人员分别保管网上银行密钥,不得由一人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办理网银、国库集中支付录入业务必须以审核人员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准确录入会计凭证注明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金额、用途等信息。复核人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支付。

 

第三章 收费票据控制

第十四条 票据购入及保管。财务处设专人对购入的票据进行管理,按照票据种类编号逐本登记。票据领用人与保管人不能为同一人。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票据使用管理。财务审核人员对票据领用人使用的票据要逐号检查,收取的款项与票据开具金额核对一致后方可进行收入入账,并将使用票据收取的相应款项金额登记在票据存根背面同时签字。

第十六条 票据交回管理。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由票据领用人交回财务处,票据保管人核对票据存根票号是否连续、填写是否正确,并且核查票据存根已经过财务审核人员审核并签字,齐备后才能收回票据存根,领用人进行还票登记。

 

第四章 预决算控制

第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学校预算管理规定,各单位(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部门年度内工作任务,制定本单位年度预算并上报财务处。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各单位(部门)所提供材料,拟定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各单位(部门)须对其所提供的预算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数据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 财务处提交的预算草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经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部门预算经费

各单位(部门)严格按照学校批复的预算额度和支出范围使用经费,经费支出须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审批。

(二)超预算部门经费审批权限

各单位(部门)原则上不得超预算范围、超预算额度支出。如确需超出预算使用范围或预算使用额度情况时,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的要求编制学校财务决算报表,并撰写财务决算报告。

 

第五章 收入支出控制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设置审核岗位,对报销票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设置稽核岗位,负责对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全面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会计信息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经费审批制度。各单位(部门)“一支笔”和项目经费负责人对所属业务经费支出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对业务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收支凭证及时准确入账,各单位(部门)须提交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作为财务处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六章 会计档案控制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设置会计档案管理岗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会计年度结束后,会计人员对经手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及有关的表册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移交会计档案管理员保管。采用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在保存磁性介质的同时,纸质会计档案至少一年打印一次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近三年的会计档案由财务处负责保管,超过三年的会计档案应及时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查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查阅会计档案须两人以上,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如需复印,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调换岗位应办理会计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交接人、监交人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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