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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 审核: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24 浏览次数:

粤开大教务〔201577

关于印发广东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市、县电大,省直分校,广东开放大学各单位、部门: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现印发《广东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章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广东开放大学

20151224

广东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和质量保证工作的良性运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成立广东开放大学质量保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质量保证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7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质量保证委员会是学校质量管理的领导机构。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质量保证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13-15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管理部门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若干分校(学院)领导、合作办学的企业行业专家组成。

质量保证委员会其他委员的产生:个人申请、相关部门(含分校、学院)推荐、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质量保证委员会委员由广东开放大学校长聘任。

第五条  质量保证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政策法规,熟悉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和远程开放教育教学特点,有较高的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学研究及评价评估能力;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热心远程教育教学改革,能深入实际,工作扎实,责任心强;

(三)高级职称,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有能力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第六条  质量保证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工作的人,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进行调整。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七条  质量保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质量管理职能部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质量保证委员会按照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原则开展工作,职责包括:

(一)指导质量保证与监控体系的建设,审定质量监控与保证方案;审议质量管理、教学督导等方面的重要议题。

(二)督察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协调质量保证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改进的落实;对教学运行进行督察,对质量监控结果进行审定分析。

(三)推荐、审议督导人选。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质量保证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会议。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质量保证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并采取无记名投票、出席会议委员表决过半数才能通过。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并且不参加表决。

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委员会主任有权对委员会决议提请会议复议。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委员会每年向学校提交年度质量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学校质量保证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经费由学校质量管理职能部门统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各学院、广东开放大学各分校(学院)可根据教学工作及质量管理的需要组建相应的质量管理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接受学校质量保证委员会领导,其成员、职责、工作方式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关细则,报学校质量保证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质量保证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质量保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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