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专业(专科)社会实践环节教学实施方案
社会工作专业主要培养掌握社会工作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掌握我国社会工作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和社会调查研究技能;能够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为落实“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社会工作专业专科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保证集中实践性环节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社会实践的内容与要求
社会工作专业专科社会实践包括专业见习(3学分)、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实训(3学分)二部分。
(一)专业见习
专业见习主要目的是对社会工作有一个基本全面的认识。在学习完社会工作的三大直接服务方法中的《个案工作》《团体工作》之后,结合另外一个直接服务方法之一的《社区工作》的学习与实践进行。
专业见习是专业入门的训练,是引导学生了解所学专业,培养专业认同感的训练。主要是安排学生到相关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见习,了解的社会工作的基本内容、操作方法和基本流程等,了解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增加对社会工作的直接感受。
1.专业见习时间要求
(1)专业见习要求学生必须在修完社会工作基础知识(《社会工作概论》)的同时进行,各地方电大可根据自身课程设计进行相应安排,可以安排在授课之初,也可以在课程中间穿插。
(2)专业见习时间个地方电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到五天时间参观社会服务机构
2.专业见习形式要求
专业见习形式灵活多样,各地方电大根据自身特点、生源情况和可利用资源进行安排,并制定具体的实训方案。具体实训形式可以参照以下四种:
(1)学生自主选择到社工服务机构等与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岗位进行参观学习。
(2)基地(机构)实训,即针对有实训基地(机构)的地方电大,可安排学生在实训基地(机构)进行参观学习。
(3)便利实训,即针对没有实训基地的地方电大,而学生所在工作岗位又与社会工作专业无关的情况,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便利性的服务形式和内容进行实训,例如参与志愿者活动,以志愿服务的形式了解社会,了解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
(4)邀请相关人员进行课堂分享。地方电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社工领域从业人员进课堂,与学员交流行业情况。具体形式由地方电大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
(5)其他形式,如果以上三种实训形式均不能够提供的地方电大,可以采取适合当地的实训形式,比如可以让学员通过分享优秀社工网站进行交流,畅谈对专业的认识和了解,以达到专业入门的目的。
3.专业见习的作业要求
作为引导学生了解所学专业和行业面貌的实训课程,专业见习由教师指导,学生独立完成。考核形式为专业教师组织学生分享见习心得体会,当堂完成,由指导老师给分。合格为3学分。
(二)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实训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实训主要是结合所学专业知识与技能进行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目的是对所学的专业知识进行全面的了解、理解、掌握,检验学生对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综合应用能力,是专业见习的深化。可在专业见习之后,结合专业课程的学习进行。主要安排学生到相关社会服务机构的具体服务岗位随岗、助岗或上岗进行综合实训;使之达到能够根据社会服务计划,初步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目的。
1.综合能力实训时间要求
(1)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实训要求学生必须在修完社会工作专业60%的主干课程之后进行,各地方电大可根据自身课程设计进行相应安排。
(2)参照国内各高校关于社会工作专业实训的相关规定,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实训原则上要求服务次数不少于4次或服务时间不少于4个工作周(160个小时)。
2.综合能力实训形式要求
综合能力实训形式灵活多样,各地方电大根据自身特点、生源情况和可利用资源进行安排,并制定具体的实训方案。具体实训形式可以参照以下四种:
(1)在岗实训,即针对在民政系统、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工服务机构等与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岗位上从事社会管理或服务工作的学生,可以在工作岗位上进行相应的实训。
(2)基地(机构)实训,即针对有实训基地(机构)的地方电大,可安排学生在实训基地(机构)进行实训。
(3)便利实训,即针对没有实训基地的地方电大,而学生所在工作岗位又与社会工作专业无关的情况,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便利性的服务形式和内容进行实训,例如从生活或工作的社区中寻找服务对象进行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等形式均可,建议以老人问题、亲子关系问题、家庭关系问题、青少年成长问题等社会工作领域内的问题为切入点。
(4)其他形式,如果以上三种实训形式均不能够提供的地方电大,可以采取适合当地的实训形式,如选择在课堂上或者通过网络要求学生完成包含以个人或小组形式完成一定数量的个案分析,小组活动设计和策划,社区调查和社区服务设计与策划及志愿者的培训与管理等系列任务,以考查学生对社会工作核心课程的掌握情况,考核任务由专业教师设计和拟定。
3.综合能力实训考核要求
(1)参加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实训的学生,学生的实践表现由实践单位指派的指导教师或部门负责人填写,并加盖实践单位公章。实践单位应对学生在社会实践中的表现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
(2)社会工作专业综合能力实训的成绩考核以学生提供的实训报告为主要依据,原则上实训报告要求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工作总结、个人反思、案例分析等形式不能单独作为实训报告。
(3)综合能力实训报告内容、文体格式、排版和打印稿要求
①报告内容:
实训报告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部分:实训机构和服务对象基本情况介绍、实训目标、服务模式、服务内容(服务方案、小组计划书)、效果评估(实际服务效果)、实训反思(优势与不足)。
②问题格式、排版和打印要求:
1.5倍行间距,标准字间距,页边距上下为3.5cm,左右为3.17 cm,中文半角状态,页码居中。统一使用A4纸打印。具体操作如下:
进入word状态,设定字体为中文宋体、字号为四号,下拉文件菜单,在“页面设置”确定页边距,下拉格式菜单,在“字体”确定字间距、在“段落”确定行间距(如上),版面会自动生成为20行、每行30个字;下拉插入菜单,在“页码”确定页码为宋体四号并居中。
文章的结构层次用下列符号表示:
一、(一级标题,宋体、四号)
(一)(二级标题,宋体、四号)
1、(三级标题,宋体、四号)
文章正文中:
(1)题目---宋体、三号(加粗),居中。
(2)姓名----宋体四号。
(3)正文(宋体、四号)
装订:文章内容侧订两针,然后用胶水粘贴于社会实践考核表内。
二、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
(一)指导教师资格
社会实践环节的指导教师应由较高思想理论水平、较好专业知识能力和较强写作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担任:
1.具有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电大教学情况。
2.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法学类社会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高校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和社会工作实际工作者;
3.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教学、研究及社会工作实际工作满3年的人员;
4.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或相近专业专科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社会工作专业实际工作满5年的人员。
5.专科社会实践指导教师条件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二)指导教师职责
1.熟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能。熟悉社会工作专业见习、综合能力实训等教学环节的专业技能;熟悉社会工作理论及行业动态,熟悉社会工作政策法规;熟悉社会工作实际操作规程与方法;具有写作相应文体的能力。
2.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学生准备好专业见习、综合能力实训必须的各种文件、资料、器材;向学生讲明专业见习、综合能力实训的目的、任务、要求、注意的问题、各种报告撰写方法及其要求等事项。
3.指导学生的专业见习、综合能力实训的全过程。在实习开始后,即时指导、解答、处理疑难问题。至少做3次集中性指导与检查。做好学生与学校、实习基地及实习导师的联系、沟通与协调工作。
4.在专业见习、综合能力实训结束后,及时要求和检查学生撰写的实践环节报告;审查学生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评定学生报告成绩。写出评语并提出评分意见;如发现报告或论文有抄袭问题应责成学生重写,对拒绝改正者,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社会实践考核的评定内容和标准
(一)评定内容
真实性:观点是否真实。
科学性:观点是否正确,是否能够正确使用所学本专业理论、方法。
规范性:论点是否鲜明,是否能够反映出学生对本专业知识、理论掌握的程度和对其中某一问题有较深人的理解和认识。
应用性:题材是否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是否结合了社会工作行业或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创新精神,结论是否正确合理。
逻辑性:记述、分析、论证等方法的运用是否有力,逻辑是否严谨,层次是否分明,结构是否合理。
技术性:能否将反映社会工作工作实际情况的操作规程、方法技巧的文字材料,社会工作行业的法规文件,以及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文献资料作为论据加以使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流畅。
(二)评定依据
专业见习以见习心得分享会形式考核,综合能力实训成绩评定以提交的综合能力实训记录和报告方式考核。
四、社会实践考核成绩的评定和审定
(一)专业见习由责任教师结合课堂分享情况评定成绩,专业见习为考查课,不用填写社会实践考核表。综合能力实训的报告依据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定出成绩,并由专业责任教师审定合格后,学生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社会实践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三)实践工作中的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实训结束后由学生个人填写学生社会实践考核表,实践表现由实践单位鉴定。上交社会实践作品和实践总结报告。按本专业社会实践实施意见的要求,审阅学生的实践报告,考核学生的实践成绩。根据学生在实践中的表现和完成实践任务的情况,写出评语,并给出成绩。
(四)实践作品内容不全、实践总结报告字数不足、未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未能达到必需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时、未提交反映社会实践成果的文字材料、抄袭造假者,按不及格处理。
(五)学生不参加社会实践或实践不及格者,必须补作;实践不完成或成绩不合格者,不能毕业。凡社会实践成绩未达60分或要求重做者,在学籍有效期内进行。
五、综合实践环节不得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