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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 审核: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5 浏览次数:

粤开大工〔201611  

   

   

关于印发《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经学校党委会审议批准,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七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广东开放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2016715  


广东开放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职工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方面,是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是教代会代表向学校提出的正式意见和建议,是协助学校实现民主化、科学化决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提案工作必须坚持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实现教职工民主权利,遵循法制原则,认真征集提案,重视提案的审查、立案和督办。  

第四条  根据学校的实际,成立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57人组成。组长在教代会工作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组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提案工作小组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由“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指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审理代表的提案。  

(四)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五)起草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六)评选优秀提案。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的形成应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以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第七条  提案须经教代会代表3人以上(含3人)联名提出,其中1人为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的提案,则必须有代表团团长签名,注明集体提案。  

第八条  提案的要求  

(一)提案的内容  

1.提案内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作为提案办理:  

1)提案事关学校大政方针,对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提案涉及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提案内容涉及下列情况之一,不作为提案受理:  

1)提案超出教代会规定职权的问题;  

2)提案超出学校管理权范围的问题。  

(二)提案的格式  

1.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2.提案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构成: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2)提案内容,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三)提案的提交方式  

1.提案应采取纸质及电子方式提交。  

2.提案应按规范填写提案表,可同表附页补充。纸质提案要求字体工整,提案人及附议人须亲自签名。  

第九条  每次教代会召开前2个月,提案工作小组以书面和网络形式发布启动提案征集工作,提案的征集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截止,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延至教代会召开期间。  

第十条  提案工作小组按照提案要求对提案的征集与受理进行审核。  

(一)符合立案条件的,建议立案,提出提案处理单位;  

(二)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为一般性意见,提出转送相关单位;  

(三)凡提案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应明确该提案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通过审核的提案经校长办公会同意,方可成为立案件。  

(四)对立案的提案进行汇总,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提案办理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作为一般性意见处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也需要做出答复。  

(二)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  

(三)提案的办理时间为提案送达承办单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寒暑假除外),承办单位必须在办理时间内做出处理。承办单位对正在落实的提案,需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办法和时间,在处理提案过程中及时与提案人沟通。  

(四)学校工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提案答复  

(一)提案工作小组应及时审核提案的答复意见和掌握提案的处理情况,并将提案处理和落实情况向学校工会报告。  

(二)承办单位必须将处理情况与答复意见签署在提案原件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报主管校领导签署后,提交提案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小组应及时将提案承办单位的处理或答复意见交提案人,将提案人对承办单位处理或答复的意见反馈给承办单位,并及时将提案及答复意见在工会网上公布;对于提案人对承办单位的处理或答复不满意的提案,可再次商请提案承办单位研究答复;结案后的提案按提案编号归档保存5年。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小组在每年例行的双代会上向大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提案征集和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定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定须经学校党委批准,于“双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粤电大工20105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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