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出差审批管理办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因公需出差,须有正式文件通知或是学校工作安排,并填写《教职工出差审批表》。
第三条 教职工在出差前应主动安排好本岗位工作的相关事项,并在出差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第四条 教职工出差须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中,教学单位的专任教师由院长(主任)审批,其他人员由党总支负责人审批;非教学部门教职工由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中层干部出差要加强统筹协调,增强工作计划性和前瞻性。不得参加与本职业务工作无关的会议、活动。原则上每个学期到省外出差不超过2次。特殊情况要由党委书记、校长同时批准后方可出差。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副职出差,须本部门(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签署意见,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告知联系校领导。
第七条 行政及教辅、科研部门(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出差,经业务分管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按党务系统或行政系统分别报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并由本人告知联系校领导。
第八条 各学院党政负责人出差须互签署意见,再经业务分管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按党务系统或行政系统分别报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并由本人告知联系校领导。
第九条 各学院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原则上不同时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须事先同时报校长、党委书记同时批准,并报告在此期间学院工作安排和临时负责人。
第十条 针对由学校层面组织的中层干部团体性(5人及以上)的学习、交流、培训或会议等出差事项,由经费归口部门(单位)负责统一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经费归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经业务分管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按党务系统或行政系统分别报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并由参与出差活动的当事人本人告知联系校领导。
第十一条 副校长出差须先经校长审核,后报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二条 党委副书记出差须报党委书记批准,同时由本人告知校长。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校长出差应互相告知并审批,原则上不同时出差。
第十四条 财务部对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出差人员费用可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粤开大办〔2019〕4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